組織章程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民國92年12月成立(之前稱為人體試驗委員會,於民國 95 年 6 月改名為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Committee, REC,以下簡稱本會),在健康方面或其他與人體相關的研究計畫上,提供獨立的審查、建議和決定,以確保受試者權益。本會是由具有醫事專業執照與醫學相關科系背景之醫療專業委員,以及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等非醫療專業委員組成。本標準作業程序依據「醫療法」、「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與「人體研究法」規定設置。

委員會設置:

委員會於111年再次通過為期六年效期之合格人體試驗/研究倫理審查會。為有效審查與管理本院人體試驗計畫及引導院外機構或試驗委託者與院內單位及試驗計畫主持人,能在公平合理與安全機制下,合作進行人體試驗,以確保受試者應有之權益並提升本院人體試驗之品質與水準,及符合相關規範,特訂定組織章程及35章標準作業程序,公告於本院研究倫理委員會網站上,公開查閱。

大會會期:

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二、四、六、八、十、十二月),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且至少一名醫療委員、一名非醫療委員、一名院外委員以及非單一性別委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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