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介紹

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學醫院提供良好之訓練場所及教學資源,俾使醫療機構新進醫事 人員均能接受必要之訓練,達成提升醫療品質及確保病人安全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補助醫院應為經本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且均在合格效期內之醫院。申請補助之醫事職類,應接受教學醫院評鑑,且評鑑結果為合格,始得申請補助

三、 受訓醫事人員(以下簡稱受訓人員),其類別如下:

(一) 西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以下簡稱PGY訓練)

(二) 其他醫事人員,包括護理師、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助產師、營養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及其他符合醫療法第十條規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之受補助資格,除西醫師PGY訓練之受訓人員外,應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且執業登記於申請補助醫院。受補助期限及時間為自領有醫事人員證書四年內,依實際訓練情形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

四、 前點領證期間之計算,自醫事人員證書發證日起算,惟醫事人員領得證書

後,尚須服役者,服役期間不列入計算。

五、 同一職類領有二種醫事人員證書者,依實際訓練情形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

六、 各類醫事人員教師資格規定如下:

(一) 西醫師:依PGY訓練計畫之規定

(二) 其他醫事人員:

1. 護理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護理執業經驗之護理師。

2. 藥師: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事執業經驗之藥師。

3. 醫事放射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放射技術執業經驗之醫事放射師。

4. 醫事檢驗師: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醫事檢驗執業經驗之醫事檢驗師。

5. 職能治療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職能治療執業經驗之職能治療師。

6. 物理治療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物理治療執業經驗之物理治療師。

7. 臨床心理師:應具四年以上專任臨床心理執業經驗之臨床心理師。

8. 諮商心理師: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諮商心理執業經驗之諮商心理師。

9. 呼吸治療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呼吸治療執業經驗之呼吸治療師。

10. 助產師:專任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具三年以上專任助產執業經驗之助產師。

11. 營養師: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營養執業經驗之營養師。

12. 語言治療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語言治療執業經驗之語言治療師。

13. 聽力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聽力執業經驗之聽力師。

14. 牙體技術師:應具三年以上專任牙體技術執業經驗之牙體技術師。

七、 各類醫事人員之教師應為專任,且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如下:

(一) 西醫師:依PGY訓練計畫之規定。

(二) 其他醫事人員: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三,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三名。

八、 申請程序如下:

(一)計畫申請:

1. 申請補助醫院應依本部公布之二年期訓練課程指引規劃,並納入以能力為導向之醫學教育

(Competency-based Medical Education,CBME)之精神,發展各訓練之里程碑(Milestones)或可信賴專業

活動(Entrustabl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EPAs)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以醫事機構憑證IC上網至「本部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管理系統」(https:// pec.mohw.gov.tw)(以下簡稱計畫管理系統)填寫「衛生福利部補助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於線上提出申請。申請書一經確認送審後,除有特殊情形或經委託單位通知,不得再行更改。

2. 西醫師PGY訓練計畫申請作業,另依本部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二)計畫審查:由委託單位就計畫內容進行審查,並將結果通知本部。

經委託單位審查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申請補助醫院於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後資料仍未齊全者,得就資料不齊全之計畫類別部分,予以退件;補件資料如涉及提報之申請書內容者,申請補助醫院應上網進行申請書之修正,資料補正以一次為限。

(三)計畫核定:由本部就計畫核定結果及審查意見通知醫院,並與計畫審查通過且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簽訂契約書。於教學醫院評鑑效期內,首次申請新增之職類計畫,經審查通過效期至教學醫院評鑑效期日止;新申請教學醫院評鑑之醫院或職類,計畫審查通過後,效期至多保留四年。

(四)計畫修:計畫核定後,如需新增或修職類計畫,應於本部公告時間內完成。

九、 本補助經費係部分補助教學醫院之教學訓練費用,支付項目分為下列二類,其中訓練補助費用,每年按本核定總經費分季付。預算如遭凍結,不能如期動支時,得延後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支付

(一)訓練補助費用:按分季經費及申請補助醫院登錄於計畫管理系統http://pec.mohw.gov.tw)之受訓人員數,核算點數及點値後,核付補助費用。若受訓人員一個月受訓天數於十五日(含)以下者,則不予補助該月訓練補助費用。各類受訓人員每人每月訓練補助費用點數如下:

1. 西醫師:四萬五千點。

2. 其他醫事人員:五千點。

(二)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費用:依本訂定之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評核,該費用將併最後一季訓練補助費用撥付。

十、 補助經費之撥付與使用範圍如下:

(一) 本補助經費應於簽訂契約書後始得撥付。

(二) 本補助經費應用於本計畫教學訓練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相關使用原則如附件三

(三) 本補助經費撥付作業,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分季辦理。

(四) 受補助醫院對撥付之經費如有疑義,應於撥付後十五日內,以正式函文向本提出,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本得不予受理。

十一、 計畫執行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補助計畫經本核定後,受補助醫院應依計畫內容及契約書規定確實執行教學訓練相關活動。

(二) 受補助醫院應於每月月底前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確認教師及受訓人員之相關資料,若有異動,應即時更新;未依規定按月確認或更新資料,致影響補助經費計算結果者,其損失由受補助醫院自行負責。

(三) 受補助醫院月至月申報費用時,如因特殊情形,未及於期限內送件,得於應申報月份之隔月

日前(以郵戳為憑),函送申請書(如附件四)至本部補行申請,並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補送資料。資料補送以一次為限且補送之申請點數以八折計算

(四) 若受訓人員已離職,而受補助醫院未上網更新,並虛報受訓人數,經查證屬實者,應追回溢付款項並得依相關法令辦理。

(五) 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醫院應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登錄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

(六) 受補助醫院應配合本對本補助計畫之相關稽核作業。

十二、 計畫評核程序如下:

(一) 計畫稽核:由教學醫院評鑑對受補助醫院申請之每類醫事人員訓練計畫內容進行實地稽核;於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醫院,則以書面或實地方式進行訪查。受補助醫院須就稽核或訪查結果進行計畫修正或執行改善。

(二) 如經稽核或訪查發現有重大違失者,本部得終止契約並停止補助,必要時,得追回補助款。

(三)計畫審查意見、訪查結果及教學成效指標評核結果,將作為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補助及教學醫院評鑑參考。

【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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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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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培計畫意見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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