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採

備註:

■臨採藥品為單一案例採購,為避免臨採藥品申請數量過多,導致無法用完需報廢之情形,臨採一次申請合理使用期限為3個月。

■臨採品項用量,當年度總用量大於 50使用計量單位及使用醫師超過2位(含)以上或當年度申請次數超過 3次,應於最近一次藥委由主要使用醫師提出轉常備藥品申請。(依103年第四次藥委會決議)

■ 臨採藥品若屬自費藥品,則必須同時檢附「病患自費同意書」影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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