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藥害救濟

前言
藥品以治療疾病、維護人類健康為最終目的,然而因其產品的特性、使用人種的差異及無法預知的危險等,使某些藥品雖為正當使用,卻因上述原因而產生不良反應的情況時有所聞。

關於藥害救濟法
藥害救濟是行政院衛生署為使民眾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後卻發生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時,能獲得救濟之服務。所謂的「正當使用」,是指藥物的使用上應遵照醫藥專業人員的指示使用合法的藥物。所謂「合法藥物」是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取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總而言之,只要是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的情況下,產生的藥害都可以申請藥害救濟。

如何申請藥害救濟及其流程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基金會收到申請書後,會先檢核資料並聯絡申請人進行訪談,資料無誤之後會進行藥害資料調查,完成案例資料報告後提送具有醫(藥)學專長的初審委員審查,之後需經行政院衛生署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符合藥害救濟要件, 衛生署核定審議結果通知基金會,再由基金會通知申請人。

藥害救濟的給付標準有哪些種類
依據藥害發生的嚴重程度,藥害救濟可分為3種給付類別:死亡、障礙(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及嚴重疾病(指因藥物副作用而需住院、延長住院時間、需作處置以防止永久性傷害)。

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情事
1. 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責
2. 本法施行前已發現之藥害。
3.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4. 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5. 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身體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2011年4月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條件放寬「適應症外藥品使用(off-label use)」不得申請藥害救濟的限制;如有適應症外使用藥品而受害,經認定符合用藥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就可以獲得救濟給付。所謂「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則是由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依據當時具有公信力之醫學文獻,採個案認定。

結論
藥害救濟本身是一個救濟應急而非賠償,適用在民眾合法取得藥物而且是正當使用,若民眾聽信地下電台、或購買來路不明的藥物而產生的不良反應,是無法申請藥害救濟的,因此,民眾若需用藥還是要尋求正確的就醫途徑,或者諮詢專業的醫療人員,才能保障自己的健康和權益。 

藥害救濟諮詢專線:02-2358-4097
網址:www.tdr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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